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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后改制时期铁路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管理的思考
卢洁
作者:卢洁  发布时间:2014-05-19 23:24:43 打印 字号: | |
  铁路法院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司法事业“而今迈步从头越”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法院三十年来不遗余力地发展和完善自己,培养造就出一支将铁路半军事化作风与法官职业特点相结合的坚强队伍。铁路运输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类问题与矛盾,而在当前改制时期显得更为突出。在此,本文结合铁路法院的实际情况,谈谈在民商事审判管理方面面临的问题,探讨一些解决的对策和出路。

一、民商事审判管理面临的有关问题

  由于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改制期内铁路民商事审判机制难以新陈代谢的矛盾等因素,铁路运输法院的民商事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着诸多不同于地方法院的个性化难题,主要表现在:

(一)案源严重不足

与地方法院动辄成千上万的年结案相比,铁路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同时,案件类别单一,主要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和抚养费纠纷。究其原因,一是相关法律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法院管辖”的规定,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管辖权,使得铁路法院的专门性审判特点不能充分显现。2010年上半年始,随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铁路法院对这类案件专门管辖的司法权力有了改观。二是管辖的案件类别受到限制。不能办理知识产权、房地产、破产以及家庭婚姻类等案件,有些铁路法院虽经高院同意,可办理离婚、个人债务等民事案件,但在主体资格上仅限于一方为铁路职工。三是原属于铁道部或铁路局管理的建设工程、通信、运输服务、设备制造以及学校、医院等相继剥离,虽各地高院对这些主体单位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都有适度扩张的规定,但案件数量还是受到影响。四是办理指定委托执行案件有如下不利因素:所涉地域广泛,点多线长;委托案件不能形成批量,投入司法及经济成本较高;缺失地域性司法权威支撑;较难获得执行联动机制的支持。

(二)力量相对薄弱

铁路法院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主要体现在: 一是民商事法官数量不足。因为铁路法院改革设置了3年的人事冻结期,铁路法院的人员不能出、不能进,造成审判资源缺乏。以某基层法院为例,全院34人,共有民事法官4人(包括2位庭长),没有配备专门的书记员,都是审判员互审互记;而同级地方基层法院设置了3个民事庭,配备了20名法官,5名书记员。改制后由于铁路法院审判任务的拓展,案件数量会显著增加,审判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办案数量与审判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会凸显出来。二是民商事法官整体司法经验欠缺。铁路法院以往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工程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这些案件相对来说内容单一,较为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不够,经验欠缺。或多或少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体现出对社会矛盾问题认识深度、高度不够,对纠纷根源把握不准、对矛盾调和能力不足,与当事人沟通能力不强,处理问题方式生硬,僵化适用法律,等等,体现在审判结果中是案件调解率低、判决服判息诉率低、司法裁判不能最终消弥社会矛盾,等等。这些对社会矛盾的调处不利的裁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配套管理乏力

审判管理意味着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调整与分配,必然会带来法院内部各部门的职能转变。但由于铁路法院改革中人事、机构冻结已长达二年之久,审判管理机构迟迟无法成立。部分业务部门和法官认为:在目前审判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再专门抽调人员加强审判管理,不仅增加了管理程序,更削弱了审判力量,现有的职能相对分散的管理模式运行的还不错,没有必要再进行统一模式的审判管理改革。日常工作中,审判流程管理归立案庭管,案件质量评查归审监庭管,审判绩效考核归政治部管,违法违纪办案投诉归纪检组处理,缺少一个统一的审判管理机制,既不利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对口管理,也不利于本院集中统一管理,难以提升审判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而且由于机构未建立、机制未理顺,当前铁路法院审判管理普遍存在工作延伸不到位的问题,事后监督管理的多,事前、事中介入管理的少,未能真正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全程动态管理和监督。因此,机构设置的问题成为了审判管理的“瓶颈”之一。

(四)改制瓶颈凸显

主要体现在铁路既有管辖案件与地方法院的并轨问题。一是审判效率问题。由于案件管辖问题,客观上对审判效率的影响,是铁路法院独有的问题。铁路中级法院与部分基层法院的跨越行政区域,中级法院在审级监督、案件指导、与下级法院沟通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难度。二是管辖成本问题。有些一审案件会上诉到异地、甚至是异省的中级法院,那么,诸如上诉卷宗、各种材料的递送,当事人参加二审诉讼、二审法院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沟通交流,等等,均因两级法院地域问题客观增加了一些障碍,导致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经济成本、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譬如,2011年本院审结的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因原告不服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赔偿原告五万元,但是原告花费律师费、诉讼费和到广州的住宿餐饮费近三万元,可谓得不偿失。如何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地域问题带来的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是铁路法院的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个性问题。

二、关于加强民商事审判管理科学化的思考

如何改进现阶段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一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办案习惯,尽快融入适应新的司法管理体制模式,探索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模式,尽快提升铁路法官的司法经验、社会经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铁路法院面临的新课题。笔者以为,应在遵循民商事审判特点的基础上,采取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和确立科学的、长效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审判管理促案件质量的提高。针对上述涉及的问题,笔者拟提出以下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和拓展铁路法院案件管辖。

改制后,铁路法院的办案数量既不能太少,也不能强求冒进, 民商事案件审判应实施多元管辖模式,一是既有管辖模式。继续实施原地域和审级管辖模式,即案件管辖仍应以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等铁路运输类案件为民商事审判专门管辖,是为主业,这类案件的地域管辖仍以铁路所经过的地、市及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为限。铁路中院与铁路基层院原审级管辖照旧不变。 二是指定管辖模式。即由各省市高院或由高院授权铁路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地市级中院指定一定范围为该院地域管辖。直辖市、省会所在地铁路法院可以受理铁路、民航、城市轨道列车、内河航运类民商事案件为主;还可指定一些受地方干扰因素大、有阻碍的执行案件。其它城市所在地铁路法院在案件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也可再指定其它商事合同类和执行案件归于管辖。三是尝试管辖模式。铁路法院二十多年的审判实践,大多以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铁路企业、铁路职工作为诉讼主体管辖,再结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案件和法院管辖。从发展趋势看,上述规定已悖法律要求。在管理体制改变后,铁路法院案件诉讼主体管辖应以法律关系和地域界限来确定管辖,既包括铁路企业,也可以涵盖那些从铁路企业剥离但仍从事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工程、建筑、通信、运输服务、设备制造等企业单位和社会其它单位、个人。

(二)完善民商事审判管理机制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现实中,全国没有哪一家法院只设置这三个庭的,有的法院为了审判专业化,设置了许多业务庭。因此,笔者认为:(1)应设置审管办。审管办定位为审委会的办事机构,它协助审委会具体实施审判管理工作,也可保证审判管理更为顺畅,提高管理效能,确保管理权威。审管办作为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中心,是管理的枢纽,上对院长、审判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信息整合。(2)确定审管办职责。审管办对法院内设的业务职能部门和基层法庭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等四大职能。管理职能主要是对法院各项审判工作进度、质量进行宏观管理,对每个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跟踪管理,对法官承办案件的数量、质量进行管理,协助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考核;监督职能主要体现为案件质量评查;协调职能指对审判流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召集各部门进行协调,使审判工作高效运转;服务职能旨在为业务庭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各种便利,解决各种困难,保证审判工作高效、顺利进行。(3)明确审管办职能特点。审管办的职能特点:一是程序性为主实体性为辅。主要着力于案件的程序控制,除极个别情况下协助办理审批事务外,都不直接作用于案件的实体处理;二是立足中观,偏重宏观,兼顾微观。它的工作要着眼于全院审判工作的整体,通过它的工作实现对内提高审判能力,对外提升公信力;同时,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要全程跟踪,掌握动态,提供相应服务,协助承办法官提高审判质效;三是服务为主监督为辅。具体案件为法官服务,积累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即使有案件评查的任务,也只是重在总结经验教训,不在纠错,这在性质上既区别于审监庭的改判纠错,又区别于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追究。四是管理性为主事务性为辅。其主要工作应是行政性的,要突出管理性,应侧重于管理和协调,区别于从事审判工作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它在从事辅助性事务工作的同时,实际上是在履行监督各阶段审判节点的落实情况;五是事前事后管理为主,事中管理为辅。事前尽可能为法官创造审判的条件,事后通过信息反馈或评查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事态分析预测未来,修改制度防患未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审理中的管理,应让位于承办法官和审判庭,审管办仅局限于节点控制。

(三) 建立民商事审判多元化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今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铁路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驻在地高级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意味着传统的铁路职工婚姻家庭纠纷、铁路运输方面的纠纷等有增无减,新类型纠纷会不断涌现,适应转制后的接轨与发展,关键是要提升队伍的司法能力。首先,要充实一线民事审判力量。法院普遍存在非审判人员占用大部分编制现象,除申请更多的法官编制解决审判人员短缺问题外,确定审判人员占法院编制的比例也直接有效,要从人员、装备上适当倾斜,加强民事工作班子。

其次,要实现审判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为优化审判资源,铁路基层法院应建立民事案件通分通审制度,具体做法:(1)在民事庭下设几个审判单元,每一单元按照一审一助一书的模式配备人员,从全院法官中遴选出优秀审判长主持各审判单元工作;(2)按法官人数、依立案时间顺序将案件平均分配到各审判单元;(3)新类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分管院领导认为需要专门合议庭或审判人员办理适宜的,可指定其它审判人员另行组成审判组织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全面提升民商事审判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也合理利用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再次,法官司法能力提高的方式多元化。《法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一要完善司法人才培育机制。研究选拔和培养一批专家型法官和审判业务骨干,积极推行资深法官带教制,上下级法院法官轮岗交流;以完善法官(干部)业绩档案综合管理系统为抓手,积极运用这一平台,大力加强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形成客观科学、激励作用明显、以工作实绩选人用人的导向。二要着力提高法官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继续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铁路半军事化和法官职业化为特色的队伍特点,积极推进铁路法官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认真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新制定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的贯彻执行。面向审判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组织法官到地方法院实习办案,安排参加信访接待,推进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交流,帮助广大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正确把握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技巧,提升做好特殊状态下的、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群众工作能力。通过结合案例讲解、研究讨论等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官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能力和水平,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及处理纠纷的能力,为高效审结案件纠纷奠定基础。三要着力提高法官法律专业能力。组织广大法官钻研法学理论,开展法律实务研究,养成法律思维习惯,不断丰富和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努力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避免机械适用法条。

最后,建立以审管办为牵头,各审判业务庭(局)、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室相配合的业务综合管理考核体系。一是和人事部门衔接,将审管办的月评查、季通报结果纳入法官业绩年终考核,作为评先、奖励、晋级、处分的依据;二是和纪检监察部门衔接,在案件评查中发现具有违法审判、执行情形的,应及时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三是和各审判业务庭衔接,结合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四是和研究室衔接,发现审判业务中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制订司法政策,加以规范;五是发挥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作用,促进审判管理工作。

(四) 规范民商事案件评查机制

每一起案件都是法院向社会提供的“司法产品”。由于铁路法院案件不多,社会公众对其的考察更加集中,要求更高,质量微小的瑕疵都会给生产者的声誉带来严重损害,而且挽回声誉的机会比地方法院更少。要保证这些产品“出厂”合格,制定科学的案件责任奖惩机制是提高审判质量的关键。

首先,要制定科学的质量标准体系。对民商事案件,就主体资格、代理人资格及权限、审限、送达情况等程序性问题及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裁判文书等文书类问题制定出质量标准,为搞好评查提供了完善的参照标准体系。

    其次,评查主体多元化。形成以审监庭为主体,其他庭室共同参与,审判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监督的案件评查运作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审管办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组织,审监庭为主要实施机构,在审判质量管理机制中处于轴心地位,具体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和运作。各业务庭固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一名内勤作为专职评查人员,具体负责评查事宜,各评查人在评查其他业务庭的办案质量的同时,自己也在接受别人的评判,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大大增强。

    最后,加强评查结果的综合运用。打破“错案循环链”。为防止过去那种质量好坏一个样、问题追究不到位、同一错误反复出现的不良现象,对案件质量实行考核,将评查的案件质量和评查人的评查态度、评查质量、评查是否及时等内容,在全院进行通报。

(五)适应后改制时期的管理关系定位

  转制以后,铁路中院对基层院的角色定位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对基层法院来讲,适应新的管理模式也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一特殊时期,更需要中院进一步加强对基层院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和指导。要采取有力措施,统一执法标准,对存在的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及时组织调研,梳理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内部要健全“新、难、急、大”之事应对机制,对外要完善与公安、检察以及与铁路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新质量效率评估数据运行的分析和讲评,全面了解和把握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工作态势,及时发现和研究隐藏在数据背后的规律性问题,更有针对性地改进审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强化推进精品案工程意识,按照“精品案件抓示范,常规案件抓规范”的要求,研究一套贯穿于立案、办案、评案、调研、法宣等整个过程的运作机制,通过加强具体组织,力争办出一批体现铁路法院审判水平和法官素质的精品案。

  二是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强化资源整合,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细化工作职能,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规范,统筹流程管理、质量管理、效果讲评等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法院内外资源,畅通上下级法院沟通渠道,主动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到中院审管办,由中院牵头及时进行磋商,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建立健全防错纠错机制,对普遍性的问题和带有指导性的典型案例,要在两级法院进行通报,以利防错,对个案性问题要以内部“审判指导意见书”的形式对相关法院纠错;理顺审管办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审判管理与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关系,确保审判管理效果的实现。

  三是尽力在人财物管理上为基层院提供帮助和服务。司法管理体制的改变必然带来人、财、物管理方式的变化,对中院政工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来讲,应当思考如何在积极配合上有新作为。要加强沟通联系,对基层院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培训以及物质装备等方面的需求,积极提出建议,尽力帮助基层院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结语

探索审判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将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审判管理的好坏,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落实是根本。要想抓好此项工作就必须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建立起科学、严密、高效的审判权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下大力气切实提升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审判管理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再到科技管人,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精细化。在社会管理创新突飞猛进的时代,我们又面临法院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两级法院要以改革推动发展,在法律和司法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寻求方法的创新,继续探索适合铁路法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模式,以推动铁路法院长久、健康地发展。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郑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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