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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录入与司法统计工作研究
作者:李少杰  发布时间:2014-05-19 23:27:16 打印 字号: | |
  2011年起,我院开始启用广东省通用的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经过近三年的实践和努力,目前我院基本实现了各类案件信息在综合业务系统上的全面录入,业务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与实际基本一致,较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强化了对案件流程、质量的监控,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案件信息的录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审判执行工作的进一步高效开展。

一、案件信息录入的重要性

案件信息的录入作为基础工作,是司法统计工作的源头和根本,关系着司法统计数据的及时、全面和准确性,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完整、真实的直接反映,影响着领导对法院整体工作的决策。

(一)案件信息录入有助于统计数据的自动生成

在广东省法院统一的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使用之前,我院所使用的是2001年时基于excel表格自主设计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该流程设计模式单一,其功能也更多适用于案件的流程管理和一般的案件查询,案件信息点少,且该系统不能与紫光版司法统计对接,只能由统计员在紫光版统计系统中录入案件信息,再生成统计报表,司法统计工作基本处于手工填报状态,费时费力。在使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之后,由于该业务系统中带有司法统计的功能,案件录入后自动生成数据,可以在系统内生成法综表,用以与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核对,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也为下一步在业务系统上自动生成报表创造了条件。

(二)案件信息录入可有效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

在以往手工填报报表的情况下,由于统计员不了解案件审理情况,上报报表所涉及的各项数据不可能从一纸文书中全面反映,且单一的填报模式对数据的填报、更改随意性大,统计员往往只能针对报做简单的数据提取,表内、表间的形式配平、核对,对数据的准确性无法全面核查,因此报表的错、漏现象时有发生。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全面使用后,案件信息录入对于审判执行法官来说应该是常态化的工作,由承办法官、书记员负责各自承办的案件,确保案件的每个信息点都能全面录入,可有效地避免数据的缺失、遗漏,从而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三)案件信息录入有利于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管理

审判管理包括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绩效管理、司法统计与态势分析等方面。而目前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中业务办理版块包含了审判(执行)管理、司法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功能,通过审判(执行)管理,可以查询到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的办理情况,从而加强对案件的流程与质量的监控。因此,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基本可以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各项重要职能,而这些工作能否在业务系统上顺利全面开展,需要依托案件信息录入作为基础。

(四)案件信息录入有利于更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司法统计工作除了向上级及时统计、报送相关数据,为本院领导及各业务部门提供数据,量化体现各业务庭和法官的工作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通过统计分析审判执行的运行态势,为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工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依据。在以往手工填报报表的情况下,为了能及时报送报表,司法统计员要提前向各业务部门收集数据,然后核对、汇总,再逐级上报。一方面提前收集数据造成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当期的审判执行情况,也造成填报时间的拖长;另一方面,手工填报报表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司法统计员的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统计上,无暇顾及其他工作。使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后,在案件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录入的情况下,数据的提取更便捷,核对更容易,提高了工作效率,司法统计员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审判态势分析等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司法统计工作的作用。

二、案件信息录入的现状

我院于2011年起正式启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对法该系统启用之前未录入案件进行补录的工作量很大,总的来说,各大类案件的收结案信息均能较好地录入。随着时间的推移,承办人、书记员对录入工作的不断熟悉,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所增强,差错率逐步下降。虽然经过两年多时间的推进,我院的案件信息录入工作总体较好,但由于各种原因,以及业务系统本身的缺陷,案件信息录入工作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对司法统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主要有:

(一)案件信息录入水平不一

由于我院法官在人员构成、年龄结构乃至学历结构等方面不尽相同,部分法官对案件信息录入的接受和适用能力有差别,因此对案件信息录入的质量也体现出差距,个别案件出现缺、漏、错信息的情况。部分法官能简就简,仅对带星号提示的必填项进行录入,虽然在收结案等大的环节没有出现问题,但是细化到案件细节,比如民事案件的标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身份情况等,错误的录入直接导致数据与实际不符,从而造成部分数据的失真。以2012年为例,各类收结案数均为115件,案件在录入的细节上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虽然该类问题不影响统计报表的核算,但与实际不符。在此以举出刑事案件录入存在的问题,见下表:

法律援助 犯罪金额 当庭宣判 案件生效

综合业务系统 1件 无法计算 11件 32件

实际情况 0 10-50万元 13件 33件

(二)案件立案信息录入工作量大

由于所有案件的立案信息均需立案庭录入,且录入日期即为立案日期。我院立案庭相比其他庭室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既要完成立案审查,又要承担民事案件总量70%的立案调解工作,并对立案和调解结案及时录入,还要保证信息点的全面性。又如紫光报表中需作统计的部分被告人信息,诸如身份信息、民族信息、性别信息、前科信息等,均由立案庭负责录入,而在结案后,承办人往往不会对这类填报信息进行核对,一旦庭审查明与起诉有差异,则造成数据的不真实性。再者,我院司法统计工作也设在立案庭,案件立案录入与司法统计工作是同一个人,在繁重的工作中,想要保证两项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无疑是难上加难。

(三)刑事案件生效信息录入不及时

刑事案件是各类案件中唯一需填报生效报表的,因此要求录入生效信息。刑事案件在结案后,要等10天才确定录入案件生效与否的信息,而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只要录入了刑事案件的结案信息,就不再有需录入生效信息的提示,案件的归档也不需要录入生效信息便可通过归档审核,导致一些案件的承办人在案件多、工作繁重的情况下遗漏生效信息的录入,这种情况在案件上诉后由于审理时间过长而更显突出。部分承办人员为了避免遗漏生效信息,会直接在结案时一起录入生效信息,又或者在上诉期满案件不再上诉后再录入结案信息,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规定,也会造成数据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

(四)同一案件多名被告人罪名不同统计有误

在紫光版报表中,录入了同一案件多被告人多罪名后,生成数据即为1件X人、0件X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中,即使录入了同一案件多被告人多罪名,生成的数据仍为主案由1件X人,对多罪名的被告人不予显示,不能真实反映案件特征。该类问题自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启用以来一直存在,我院涉及该类问题情况如下表: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未显示多罪名 3件 4件 3件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法官断层严重,信息录入水平及责任心有待提高

在我院,法官断层情况比较严重,业务部门的一线法官年纪偏大。我院的一线法官中,超过50岁的法官占了三成。由于总体年龄偏大,综合能力不高,特别是对计算机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缺乏,直接影响了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开展,部分年龄较大的法官对信息录入有消极情绪,甚至抗拒使用电脑。另外,有部分法官责任心不强,认为信息录入额外增加了其工作量,对录入信息敷衍了事,或者简化处理,仅填写必填的项目,导致案件信息出现错漏。

(二)缺乏录入指引,后续培训跟不上

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启用两年多的时间里,除了运行初期广东省高院派员来我院针对业务部门的法官和书记员集中进行录入的操作培训,之后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一直由各业务庭自行开展,业务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一直缺乏指引。在实际工作中,统计员也未及时接受相关后期培训,在繁多、复杂的案件信息录入过程中,相关人员在无指引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理解的偏差而导致操作流程出错,录入的信息出错,也容易出现避繁就简的情形,以至于信息录入工作的推进和改善进程相对较慢。

(三)制度规管不到位,各节点的责权不明确

目前,我院对信息录入工作没有制定相关的制度,由什么部门管理不明确,案件信息录入各个环节的责权不明确,对录入工作的绩效考核不明确。统计员只能通过统计数据去发现问题,反过来督促业务庭去改进相关的信息录入,业务庭在信息录入过程中遇到问题通常又只问统计员,统计员难以解决,导致管理不到位。由于没有相关的制度规管,各环节的职责不明确,考核不到位,会导致对录入工作互相推诿,案件信息录入的迟、错、漏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录入系统存在缺陷,影响数据自动生成

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在启用后,不断在修正和完善,但目前仍然有存在一些缺陷,导致案件信息录入过程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了数据自动生成。如上述提到的刑事案件一案多罪名的问题,由于不同模块间不衔接,录入流程设置的不合理,导致信息录入的不便,也容易造成信息录入的错、漏。执行案件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中自觉履行、强制执行的金额,民事案件中可供执行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数量等均无法自动生成。如(2011)怀铁刑初字第43号,综合业务系统在自动生成全年犯罪中原为县团级以上干部情况(一)显示1件1人,而此项(二)又未予显示,而实际情况是,该案罪犯级别填报为办事员级,且在11月份核查报表时综合业务系统未予显示;紫光版报表23表中诉前财产保全结案标额金额不可填,而综合业务系统又生成结案标额金额。这些业务系统上的缺陷,直接影响了数据的直接生成。

(五)存在多个系统,信息录入与司法统计系统不衔接

目前,司法统计存在着紫光版统计系统、法院综合业务统计系统和新七表,三个系统独立操作,同类案件在三个系统中不统一,特别是在紫光版报表与综合业务统计系统中,如综合业务系统将民间借贷案件统计为“权属、侵权”类案件;紫光版报表30表案件来源没有“其他”项,而新5表、综合业务系统又设立“其他”项。另外,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信息录入系统,如执行案件,既要录入业务系统,也要录入全国联网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两个系统对信息录入的设置和要求不一样,难免造成执行人员在信息录入时造成混淆,从而导致录入错误。这些不同的统计系统、信息录入系统之间存在不协调,也就造成数据的不统一。

四、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办案人员的思想重视,制定案件信息录入制度,

一方面要从内在提高具体办案人员的认识,要使其真正意识到案件录入数据的真实、客观与完整,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效率指标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要制定案件信息工作的制度,明确信息录入流程中各节点的权责和范围,明确录入工作的管理和核查部门,给予管理部门以足够的权限。同时,将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纳入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各工作人员的考核范围,通过考核来促进各法官和书记员等对录入工作的重视,并促进管理部门切实负起核查的职责。

(二)规范录入操作,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建议广东省法院出台规范案件录入操作的相关文件,统一规范哪些信息点应该录入、哪些不应该录入,该录入的如何录入等问题。目前的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置的案件信息项目很多,其中必填项目只是一小部分,只有录入了必填项目才能进入下一环节,因此大家不会遗漏这部分,但承办人、书记员对于其他信息的录入能简就简,而恰恰所遗漏的信息点不能真实反映案件特征,甚至影响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因此,要对案件的统计标准和口径进行统一,指引各级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信息录入和司法统计。同时,要定期开展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培训,针对系统出现的新情况、新修改等及时培训,以便各级法院的录入人员、管理人员能及时解决当中的问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延续性。

(三)及时修补系统中的漏洞,确保与司法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造成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数据与司法统计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很大一部分的因素是系统还存在漏洞,如部分信息无法录入,一些案件录入了信息但无法生成数据等,这些都要通过修补漏洞来解决,一线承办人和书记员在进行案件录入工作中发现此类问题后,应及时反馈给审判管理部门,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在线反馈向系统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以便及早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案件录入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控,促进信息录入和司法统计工作的全面开展

目前,广东省法院建立和运行的“当好排头兵综合指标监控体系”,设置了一定的指标监控全省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其中有一些指标是直接从业务系统上提取数据。省法院在继续运行“监控体系”的时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调整,以便在业务系统中能更方便提取到真实反映审判执行情况的数据,体现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他们对案件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的全面开展。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郑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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