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网络舆论对公正司法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李旭明,郑跃辉  发布时间:2014-05-19 23:32:3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互联网迅速推广和普及,并以其特有的开放性、交互性,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开辟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新时代。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来监督公权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中,与法院工作、公正司法有关的网络舆论占了很大一部分,并形成了不少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如许霆案、邓玉娇案、胡斌案等典型案例。这些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力量,促使司法活动变得更加透明、公开、公正,悄然改变着我国的司法环境。与此同时,网络舆论也是一把双刃剑,对公正司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冲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如何正确看待、处理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我们广铁两级法院在体制改革之后必须高度重视并立即着手解决的新课题。

一、网络舆论的定义和特征

舆论是指公众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网络舆论则是公众通过网络对于各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情绪的总和。“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当多个网民对某一事件的言论和互动达成一定的规模,不管其中有多少正方和反方的意见,都会形成网络舆论,并对这一事件本身产生不同的影响。

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征:

1、受法律保护。正如边沁所说:“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是法治社会最基础的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法律的周密保护。网络舆论虽然是在虚拟社交网络上由网民发出的,但每一个虚拟的网络ID后面,都是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公民,这些网络舆论基本都是公民吐露出的真实心声。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言论权利和批评建议权利,因此,网络舆论实际上是公民通过网络行使宪法赋予的自由言论和批评建议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和剥夺这种权利。

2、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以往,传统媒体是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的主要方式,但受到媒体平台、时效性、主管部门的意见等种种约束,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太大,甚至有报喜不报忧的习惯,歌舞升平的多,曝光问题的少,对于一些敏感问题更是经常出现媒体“集体失声”的奇特现象。而网络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网络舆论成为了人们遏制公共权力和维护自身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网络也成为了人们监督公共权力、行使自由言论权利的主战场,网民们不受任何限制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最迅速、最直接的方式体现着民意,从而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并逐渐汇聚成了让贪腐官员、官僚主义、黑恶势力闻风丧胆的正义力量,“网络反腐”成为最时髦的名词,2012年因为网络舆论落马的不雅照主角雷政富、“表哥”杨达才等大批官员就是最好的例证。

3、具有广泛性、即时性、交互性。目前我国上网网民已经突破五亿,其中包括三亿多手机网民。网络舆论环境是由这一庞大的人群共同参与的,并形成了365天持续运作、每天24小时“直播”的强大舆论氛围。 在这个环境里,人人都是读者,人人都可以是作者,随时可以记录下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随时可以通过网络评论最新的社会热点问题。数亿人的观点通过网络聊天、论坛、跟贴、博客、微博等方式在网络上交流、碰撞,每时每刻都产生海量的舆论信息,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言论自由市场”。

4、具有平等性、自由性和不可控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社会,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因此在网络里,真实社会中存在的年龄性别、阶层划分、上下级关系、规章制度约束等等基本都不存在,无论谁都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自由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充分体现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也因为这样,网络舆论存在不可控的性质,不管是谁都很难真正操控网络舆论的走向,最多是通过媒体有倾向性的报道、专家解读或者网络水军来部分影响网络舆论的走向。由于网民的素质不同,加上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一旦网络舆论出现问题,也极难控制,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冲动性和非理性、暴力性。由于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不少网民上网的目的就是发泄,包括参与到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中时,对于相关知识欠缺,对于事实真相缺乏了解,导致盲目性、冲动性和非理性问题比较严重。加上一些网络媒体为吸引眼球而有意无意地引导甚至扭曲真相,在“三人成虎”的从众心理趋势下,网民就容易失去自己的理性判断,变得冲动、易怒和暴躁,最终形成暴力倾向。如2012年钓鱼岛事件引发的仇日情绪,“杀光日本人”、“炸平日本岛”的呼喊声不绝于耳,这种情绪最终延伸到现实中,引发了砸日系车、打日系车主、焚烧日本货商品等系列事件,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健康权利。

二、网络舆论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对于公正司法,网络舆论的影响力体现为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

(一)、网络舆论对公正司法的正面影响

1、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具有监督和促进作用,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情民意,反映了社会道德和社会正义,对于司法中出现的种种消极现象有强大的抵制和监督作用,比如贪赃枉法的司法腐败现象,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主义作风,案件久拖不决的低效率司法活动,被司法机关错误追究的案件当事人等等。对于司法权力的不当使用,网络舆论可以形成强大的批判合力,促使司法机关正视到这些问题并及时改进,有助于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有助于防止和纠正法院司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偏差和司法腐败现象。同时,网民对司法活动的持续关注,特别是对一些热点案件审判过程的强大关注效果,也促使司法机关明白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捂盖子”是行不通的,并促使司法机关主动地开展司法公开活动,提供给公众更多的知情权。这种举措使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高效率,也有效地减少了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

2、网络舆论可以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多更灵活的司法救济渠道,从而促进公正司法。常见的司法救济渠道,通常是自下而上地反映,希望能引起上级司法、政府部门的重视,从而从上往下地实现监督。这一反映问题的过程,往往是以艰难的上访、投诉和漫长的时间为代价的,很难实现。而当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被网络舆论广泛关注后,不但能为当事人提供强大的精神、物质支持,还能引起新闻媒体的注意,进行曝光和追踪采访,共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引起充分重视,从而纠正错误,作出公正的处理。

3、网络舆论监督能起到广泛而高效的普法作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公正司法打下良好的基础。正如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所说:“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一个良好的法律,应该最大范围地得到公众的舆论支持,这就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不断地宣传法律,让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深入民心,人们才会自觉地去遵守法律。网络舆论因为广泛性和即时性的特点,一个涉及法律的热点问题,将以极快的速度在网民中传播开来,加上法官说法、专家解读等形式的普法宣传,以及网民在论坛、网页上的跟贴讨论等,可以迅速让网民获得正确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是一种力度空前的普法形式。比如醉驾入刑后,加上高晓松醉驾后被判拘役等典型案例,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一新的法律规定就传遍了网络,之后酒后驾车和醉驾事件大大减少。这样的普法力度和速度,比以往传统媒体的普法效果要好得多。

(二)网络舆论对公正司法的负面影响

1、网络舆论监督变异为网络舆论审判,影响了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是司法权的核心,是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坚持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左右及干扰。但近年来,独立审判屡屡受到网络舆论审判的不当影响,使得独立审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从而影响了公正司法。所谓网络舆论审判,是指对于法院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案件,网络舆论形成与定罪量刑、裁判结果有关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干涉法院的审判结果。比如一些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重大、热点案件,为了打造“卖点”,对于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敏感词语大做文章,如“公职人员”、“弱势群体”、“以富欺贫”、“宝马车主”等等,甚至请来法学专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或者对当地的党政领导、群众进行采访,从而形成倾向性的案件处理意见,再配合由媒体刻意引导的网络舆论攻势,往往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就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共识与合力,使得审判相关案件的法官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并且最后不得不屈服于这种压力,在作出裁判时充分考虑到网络舆论的主流意见。这样一来,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就受到了不当干预,让网络舆论审判代替了法官的独立审判。事实上,反思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受到网络舆论影响的热点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法官的办案思维发生了扭曲,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真正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影响到了公正司法的实现。

   2、网络舆论对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如果在网络舆论的影响下,法院予以妥协,作出“符合民意”的裁判结果,固然会受到网民的称赞,但同时也弱化了司法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严。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法律必须让公众信服、信仰和自觉遵守,才能维护好法律所规定的社会秩序,让整个社会稳定有序。而再好的法律,也是必须依靠司法机关来执行的,法律的威信是建立在法官的威望上的。但我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现象一直很严重,基本上成为了同级政府的下属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隶属于政府的新闻媒体以“喉舌”身份,对于法院的案件审判随意进行评论和质疑,使得网络舆论被吸引并参与进来,网民对法院是否公正司法产生严重怀疑,在愤怒情绪的驱使下,对司法裁判随意批评,对法院任意贬低,对法官恶意攻击、损坏其名誉,甚至对法官的家人朋友进行人肉搜索,漫骂污辱,形成了强大的网络暴力,却因为网络舆论没有什么约束机制,而不用受到惩罚。这种不负责任的情绪化指责,使得法官和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有损于司法权威。长此以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将大大降低,形成恶性循环,依法治国的道路也就更加遥远。

3、网络舆论的过界使用,侵犯了部分当事人及亲属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一些与社会热点有关的案件,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后,会引起网民的兴趣并进行人肉搜索。在这种强力搜索下,案件当事人及亲属、朋友都没有什么隐私可言,并遭受到网民们无穷无尽的指责甚至辱骂。这种行为无疑也是一种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及亲属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此外,一些当事人及家属、朋友的家庭住址、电话被公开后,在现实中还会遭受到“正义群众”的人身威胁和无穷无尽的电话骚扰、辱骂,是对法律尊严的另一种变相践踏。

三、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网络舆论之所以对公正司法造成上述负面影响,有以下两个深层次原因:

1、道德与法律、专业与非专业的冲突。法律的渊源包括习惯、道德等,但法律绝不能等同于道德,甚至在很多方面,法律与社会习惯、社会道德还有直接的冲突。而网络舆论,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公众熟知的社会习惯和道德基础上建立的民意,追求的是社会习惯和道德层面上的社会公正,是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在法律知识方面属于非专业人士。因此对于司法是否公正,大多数网民习惯于用社会习惯和道德标准来衡量对错。而对于掌握着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来说,审判活动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以案件事实为依据,追求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公正。由于二者的评判标准不同,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比如在中国流传千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债子偿”,就是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的传统、民俗,集中代表了传统道德和社会正义的一个标准,为大众所接受。但对一个法官来说,就必须考虑到法律的不同规定和案件的不同细节,因此在法官眼里,杀人是不一定要偿命的,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从轻减轻的情节等。而欠债还钱,就还有一个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法官就不会支持原告讨还债权的主张。至于父债子偿,儿女也只需要在接受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而如果群众不能理解这类判决,网络舆论潮必然冲击法院判决,质疑法院的判决公正性。这实质上是属于社会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且必将长期存在。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出巨款后被抓,这一事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共鸣,认为如果自己在那种情况下也会取款,如果定罪的话实在太冤枉,因为这是ATM机的故障引起的事件,不能归罪于取款者本人,否则会人人自危。基于这种道德判断和感性判断,有很多网民同情许霆,认为应判无罪。但法律界人士则多半认为许霆定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主客观要件。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历一审和重新审理程序,许霆的刑期也从无期徒刑变成五年有期徒刑,网民大多认为这是网络舆论的标志性胜利,媒体监督对于公正司法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在法学界,普遍觉得一审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重新审判后的改判反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这两种观点,表面上体现了网络舆论和法学界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评价,深层次则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尖锐冲突。

2、冲动与冷静、感情化和理智化的冲突。由于网络信息的监管机制不强,网络信息的发布门槛很低,几乎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比如微博等等,因此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习惯了想说什么马上就说什么,较少经过慎重思考,表现出一定的冲动性。同时,网络媒体之间的竞争很激烈很残酷,大多数网络媒体为了生存,片面追求吸引网民眼球的“眼球经济”,不惜挖空心思地制造新闻卖点,力求一鸣惊人、耸人听闻,从而提高点击率。当一个案件涉及到社会弱势群体、不公现象时,这种新闻卖点就会被无限放大,甚至扭曲了事实真相。在这种倾向性极强的报道之下,网民的情绪也很容易被引导到愤怒、冲动中来,引发一个个关注焦点。而关注的人越多,就越容易产生一种群体效应,出现一边倒的批评和责骂。之后,这一事件引起了更多的网民注意,勾起了他们心中的怒火,于是因为从众心理参与进来,并且通过跟贴支持等方式,不断地强化已有的倾向性观点,最后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便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形成不可忽视的舆论压力。总之,不少网络舆论是带着冲动、盲目的同情弱者的感情色彩,对于事件的评论往往是从感情方面来考虑问题,并受到了一些网络媒体的不良引导。而另一方面,法官作为法律人,要求必须理智、客观、从多种角度看待问题,对一个违法犯罪事件首先是考虑法律的具体规定,再联系案件本身的情节,以三段论的方式来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判定。对于法官来说,新闻媒体最为重视的弱势群体、不公平等因素反而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始终是法律本身,因为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必须抛开那些感情因素,冷静而理智地对待案件中所有值得考虑的因素。因此,代表着感情化的网络舆论,与代表着理智化的法官评判,双方的立场和观点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

邓玉娇故意伤害案就是一个典型,当“公职人员”、“洗脚城”、“特殊服务”、“弱女刺官”等关键词被无限放大之后,全国网民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攻势,声援邓玉娇无罪释放,很少有人会理智地从法律角度思考邓玉娇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了犯罪,及被害人亲属的感受等等。虽然最终的审判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但整个事件事实上已经用舆论审判替代了法官审判,是网民冲动性与法官理智性的“巅峰对决”,就连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委婉地表示了担忧:“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

四、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冲突的化解之道

网络舆论是一柄双刃剑,虽然对公正司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我们应该看到,网络舆论所起的正面作用是最主要的,有助于让法律被更多的公民所接受,有助于促进公正司法。化解二者间的冲突之道,关键是要把握好平衡的尺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大力强化司法公开,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我们铁路法院尤其要重视这一点。历史证明,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堵不如疏。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有审判公开和普法教育的义务,应该以合适的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也是保证司法权威的一种良好方式。如果因为怕被媒体和网民发现问题,而不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和批评,一味地瞒和捂,势必会造成法院和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加上一些案件当事人歪曲事实、误导公众,必然会引起公众更多的质疑,人为地造成冲突和对立。因此,要在网络舆论和公正司法之间寻找平衡,就必须大力强化司法公正,进一步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能公开的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中,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也能有效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心,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在公开方式上,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审判信息披露制度,做到及时、准确。建议参考外交部新闻发布会等成熟做法,以中级法院为基础单位,在最高院、各省高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均统一建立专门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采访制度。同时,针对网络舆论容易扩散的特点,还要重点强化网络审判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将相关的审判信息及时在网络上同步登载,并利用网络优势,通过法院网站、法院博客、微博等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工作动态和庭审直播,最大程度地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同时,将审判活动主动放置于公众视线中,接受监督,防止审判权滥用及司法腐败。

在此,我们要特别注意网络舆论对于铁路法院的特殊影响。长期以来,网络舆论对铁路法院的影响较小,铁路法院也较难成为网络舆论的关注焦点,网络上与铁路法院相关的新闻和话题较为少见。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三个原因:一是相较于普通法院来说,铁路法院的数量很少,审理的案件数量也少,相当一部分网民甚至不知道我国有铁路法院的存在。二是在铁路法院改制以前,铁路法院在管理体制上从属于铁路企业,与人大、政协基本不打交道,在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是网络舆论监督方面没有什么渠道和动力,因此与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打交道的经验、机会也很少。三是近年来铁路法院审理得最多的案件是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是网民较为关注的,但由于都是各铁路局负责赔偿,因此对于这类案件,以往铁路法院一般也不愿意向外报道和接受媒体采访,以免引发更多的类似案件涌向铁路法院。这样一来,铁路法院在网络上发声的机会也就很少,既导致网民不熟悉铁路法院,也使得铁路法院接受网络舆论监督的机会大为减少,这样就容易形成恶性循环——网民越不熟悉铁路法院,就越容易对铁路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如最常见的一种网络舆论就是“铁路法院不偏袒铁路才怪”。长此以往,势必使铁路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难以提高,不利于促进铁路法院的司法公正。

随着铁路法院越来越多的网络亮相,特别是随着铁路法院改制的完成,上述现象会产生较大的变化。以广铁两级法院为例,随着体制改革的完成,铁路法院的工作人员已转制为公务员,人财物上不再和铁路企业有联系,在处理、宣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方面也不再有任何顾忌。同时,广东和湖南省高院今后将进一步明确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并指定一批案件。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管理体制、法官身份的重大改变,铁路法院与人大、政协及各类社会群体的联系也将越来越紧密,审判执行工作也必须更为主动透明地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包括会越来越频繁地在网络新闻里亮相,主动或被动地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比如湖南省高院在2013年9月就要求境内三家铁路法院在人民法院网站建立互联网站,并创建官方微博,以便及时发布裁判文书和各类工作动态信息,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目前我院已在新浪微博上开通了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些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微博信息,同时正在着手创建人民法院网的互联网站。随着这些新举措的实施,我院的各项工作已经开始与网络舆论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既是压力和挑战,也是开辟宣传铁路法院新战场、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提升铁路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机遇。只要措施得力、处理得当,既可以广为宣传铁路法院的工作,让改制后的铁路法院为广大网民所熟知,从而大幅提升铁路法院的公信力,同时也为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新平台,促使我们的审判执行工作更为公正、公开、透明。

当然,我们在强调司法公开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比如在网络上公开法院裁判文书时,一般要隐去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防止这类案件引起公众关注后,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受到不当侵扰。其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公开特别要注意慎重,因为民事案件是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交锋和处分,有自愿性和平等性。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出于商业机密、亲属关系等种种原因,不愿对外界公开庭审内容和裁判文书,法院可以决定不予公开,或者在网络公开庭审画面时作一些面部技术处理,并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等基本信息,如用“某某”代替名字。如果已经公开相关信息,事后当事人请求法院不予公开的,法院要及时审查,并视情况作出技术处理,以保护当事人合法要求和权利。

2、大力强化独立审判。对外,要尽快改变法院的现行体制;对内,法官对不当的舆论压力要增强抵抗力。在法治进程中,我国法院和法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一个大问题就是我国的司法独立虽然有宪法保障,但实践中执行得走了样,导致司法体系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现象相当严重。只有强化独立审判,摆脱行政权力的干涉,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才能使公正司法的水平提高,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仰法律、相信法院和法官,从而减少舆论对独立审判的质疑和干扰。

我国法院系统目前实行分级管理制,最高院、高院、中院、基层院按级别高低,隶属中央、省、市、县(区)级党委领导,法院领导由同级党委挑选和管理,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免,法院的钱财物由同级行政部门掌管,使得法院事实上变成了同级行政机关的一个下属单位,法官队伍行政化、地方化现象十分明显,与之相应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力的现象也屡禁不止,这是网络舆论对于法院工作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从司法外部组织构造上去地方化,从内部组织管理上去行政化,真正实现独立审判,让法官摆脱行政权力的束缚。具体的方案有三点:一是财政制度改革,要保障各级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单独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由最高法院统一支配与管理,不再由同级地方财政拨款。二是在人事制度上,法院应参照目前金融、国税等部门的管理方式,将目前的分级管理改为垂直管理方式。在保留人大及常委会选举、任命法官的制度基础上,作相应的提级改革,最高院和各省高院的法官,由最高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各中院的法官由省高院院长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各基层法院的法官由中院院长提请市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同时,在法院内部建立独立的、与待遇调整相挂钩的法官等级晋升制度,确保法官的晋升道路清晰明确,让法官有足够的晋升动力。三是检察机关可以参照这一方案,进行相应的改革,使“一府两院”真正在人大的监督下实现相互独立,并从法律上对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拨付和垂直管理进行相应的规定,以保证这两项基本制度有法可依,可长久实施。这样一来,法院和法官都能有效摆脱地方行政权力的种种掣肘和不当干预,可以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真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网络舆论与法院司法公正的冲突也将大大减少。

当然,在从制度改革上入手、使法院逐步脱离行政权力的掣肘这一远期目标实现之前,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眼睛向内,大力强化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心理素质,让法官意识到独立审判、不受网络舆论不当影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的神圣使命和权力,使法官增强自信心和职业尊崇感,从而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不但能有效抵御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还能有效提高对于网络舆论不当干扰的抵抗力。面对外界汹涌的舆论压力,法官依然能够冷静而独立地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逐渐提高对舆论压力的免疫力,而不是一遇到“舆论审判”和“网络暴力”就选择退让,选择“顺从民意”,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一境界,真正形成法官的独立审判。

3、大力强化网络舆情收集和处理等工作。和独立审判相配套的,是要大力加强舆情收集和判断处理、判后答疑、专家解惑等工作。一是要加强领导,强化应对意识。对于网络舆论,既要防止不当的舆论影响,也要防止听之任之的错误思想,要在思想上对网络舆论引起高度重视。法院要成立院领导为组长的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使网络舆论引导工作成为院党组的常态化议题,使“上网察舆情,下网解民忧”成为法院干警的份内之事。二是要健全机制,做好引导处置。平时要由专人及时收集、追踪网络舆论,分析舆论动向。对于与主流网络舆论呼声有冲突的判决结果,或者是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时制定预案,提前向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政法委、宣传部门报告,确保从源头上防止出现重大网络舆情风险。一旦在网络上发现负面涉法舆情,要立即逐级呈报,并启动应对处置程序,采取主动跟贴、转贴等方式,张贴正面文章,主动引导舆论,开展正面宣传,必要时可借助上级组织的力量,尽快把网络舆论引导到对法院有利的方面来。三是做好配套工作,搞好判后答疑。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不仅要搞好网络舆情引导,还要考虑到公众的理解能力和情绪,及时开展主审法官判后答疑、法学专家解答网民疑惑等工作,通过平等的互动交流,让公众理解法律的规定、裁判的合理性,这样既能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化”转向“理性化”,有效平息公众的负面情绪,又能借专家学者答疑解惑的同时,有效地开展普法工作,使相关的法律知识被网民们迅速接受,以后在遇到类似案件时,法院的独立审判就无形中减少了很多压力。

4、通过立法规范舆论监督,促使舆论监督法治化。一是在媒体新闻报道方面,要注意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相关案件,不能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而歪曲事实、刻意夸张化处理。如果媒体有不当报道,应注意纠正。同时,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新闻报道,要尽量使用有较高法学知识的新闻记者和主持人,以防出现错误,误导民众,对法院造成不良影响。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制订规范媒体监督的法律,立法时可以考虑参考一些国际公约的做法,比如1994年8月形成的《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对审前程序、庭审过程、审判后各个阶段媒体介入司法的方式方法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值得借鉴。二是在网络舆论监督方面,要考虑到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和独立性,通过制订网民共同行为准则、制订案件发布程序等方式,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时间、方式进行适当的引导和限制。对于故意在网络上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恶意中伤法官,对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名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法院、法官的声誉和权威。

5、大力强化网络普法和司法宣传工作。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法律条文如同天上的繁星,多得数不清,很难理解。而法律被公众理解和接受的程度,就意味着法治社会的成熟程度。为了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法院和法官要大力强化网络普法工作,利用网络的广泛性和快捷性,通过“法官说法”、“就案讲法”、上法制课等方式,及时将公众需要知道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传播出去,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公共形成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比如我院干警通过持续向《广州铁道》的《法与警》版面投稿,以案例普及法律,深受铁路职工家属欢迎,该报编辑特意为我院干警开辟了一个专栏,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与此同时,法院还要大力加强正面的司法宣传工作,将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优秀法官的典型事例等内容及时宣传出去,让公众对于法院的工作动态有更多的了解,从而消除种种不必要的误解。有条件的法院,应及时建立法院互联网网站,通过网站这一阵地持续地宣传法院和法官的正面形象,并及时与网民进行互动沟通,加深网民对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在网络舆论阵地中争取到更多的支持者,形成良性循环的司法环境。在这一点上,我们铁路法院尤其要高度重视,要争取经常在网络新闻中精彩亮相,让网民逐步熟悉、支持铁路法院的工作,从而提升铁路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结语

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的重要体现,对于公正司法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但二者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面对二者之间的冲突,我们要有更多的宽容和耐心,明白这是法治进程中必须经历的阵痛过程,并努力找到二者的平衡点,营造出一个平等沟通、共同向上的良好法治环境。笔者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目标的逐步实现,网络舆论监督和公正司法也必将互相促进、共同腾飞。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郑跃辉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