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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
  发布时间:2014-05-20 22:03:12 打印 字号: | |
  一、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二、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郑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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