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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铁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罪犯缓刑
作者:刘君  发布时间:2014-05-20 23:34: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刑庭依法组成合议庭,撤销该院(2012)怀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赵凡有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赵凡有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7月23日,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凡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对罪犯赵凡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缓刑交付执行前已羁押4个月22日)。执行机关怀化市洪江区司法局于2012年12月12日因赵凡有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情节严重,书面建议该院撤销对罪犯赵凡有的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凡有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于2012年8月29日被怀化市洪江区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2012年10月8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赵凡有进行电话抽查时,发现赵凡有电话关机无法联系,此后该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0月、11月先后四次前往赵凡有住所及其父住所进行寻访、了解,均无法找到赵凡有本人及获知其去向。此后,社区矫正部门又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追查,亦未查获赵凡有下落。

该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罪犯赵凡有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黄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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