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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铁法院对一宗民事案件下达责令限期举证通知书
作者:杨璟  发布时间:2016-03-11 16:40:08 打印 字号: | |
  3月2日,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民庭法官在审理北京某公司诉中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系列案件所涉案情复杂,其中原告提供的多项合同均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根据原告当事人的申请,承办法官立即前往深圳中铁某公司总部调查取证,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向中铁某集团公司下达书面《责令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相关书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来源:郑跃辉
责任编辑:郑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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