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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之路
作者:周阿香  发布时间:2018-11-01 08:08:03 打印 字号: | |
  浅析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之路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周阿香

2017年10月13日

[内容提要]在法庭上有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不是法官却和每一个案件息息相关;他们不审案子却和审判工作密不可分。他们就是书记员,是审判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但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存在“工作劳动量太大而所得收入较少,晋升职级偏难而社会地位偏低”的“大落差”。书记员队伍中也存在着“工作太累不想干、收入太低不愿干、前途无望不能干”的“三不”思想,不少书记员出现另谋高就的“跳槽”现象。司法改革事业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关于书记员队伍建设的改革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出台,标志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最后一块制度拼图已经完成,充分体现了中央有关部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全文共7616字。

[关键词] 司法改革  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职业保障

引言

一、我国书记员的改革之路

书记员是审判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书记员队伍建设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传统书记员管理模式的弊端凸显,司法高层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势在必行。 2003年10月28日,中组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建立了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新招录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之后,不管司法改革事业如何进行,但关于书记员的改革却很少涉及。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组部等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就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提出明确意见。该方案提出,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要逐步转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不再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编制内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设置职务名称,单独核定职数,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并向中基层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改革方案》对聘用制书记员的资格条件、使用方式、等级管理、招录模式、配备数量以及薪酬标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拓宽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

2017年5月25日,全国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指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最后一块制度拼图已经完成,充分体现了中央有关部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司法辅助人员专门化设置是我国司法人事改革中的一个基本方向和重要内容。 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法院从事审判事务的人员被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同为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主要从事法庭记录、卷宗装订等事务。这对以往书记员的职业前景带来了重大改变。以往,书记员往往是法院新招录人员成为法官前的“跳板”,例如,想要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被法院招录,进入法院后,先担任两年书记员,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从而进入法官行列。但随着此次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聘任制书记员将不再属于编制内人员,也将不再拥有这一从事法官职业的便捷通道。而且,目前大部分法院的审判团队改革都是采取“1+1+1”的配置模式,即由一个法官、一个法官助理和一个书记员组成,因此在案多人少压力的背景下,出现书记员的大量缺口,急需通过聘用制方式补充书记员。

当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家单位联合印发。开展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旨在探索通过编制外聘用方式增补书记员,畅通书记员职业发展路径,规范聘用制书记员招聘、管理和使用,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发挥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奠定基础。

二、我国书记员当前的现状

书记员是写进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法院工作人员,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书记员对法院完成审判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毋庸置疑,在人民法院业绩的功劳簿上,同样凝聚着他们的辛劳汗水,他们与法官一样劳苦功高。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存在“工作劳动量太大而所得收入较少,晋升职级难而社会地位偏低”的“大落差”。 书记员队伍中也存在着“工作太累不想干、收入太低不愿干、前途无望不能干”的“三不”思想 ,不少书记员出现另谋高就的“跳槽”现象。

(一)书记员的职前教育不足,重使用轻培训。

任何一种职业,对职业者的培训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代, “互联网 +”、大数据等加快融入司法工作中,对书记员的培养更是应当引起重视。

长久以来,我们一直注重的是法官的选任以及培养途径,十八大后更是进一步拓宽了法官的选任途径,例如从优秀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等等。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从未将书记员纳入司法法律人才的培养, 根本没把书记员的培养作为法官任命的配套措施。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实行)》规定看,担任书记员只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不限。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甚至有些学者认为只要会打字就可以做好书记员。其实不然,在人民法院中,除了法官,书记员应当是最应该懂法的一类群体。法律知识是书记员做好各项记录的后盾,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才能保证记录的快、准、全、细,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案件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由于不注重对书记员的职前培养,在应懂法的岗位上出现了不懂法的工作人员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书记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

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这一晋升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成为“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岗位,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一些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反观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更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

近几年,通过一次次针对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打破了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对书记员的管理普遍采取聘用合同制管理。但是合同在选任书记员上面又没有统一的规定,往往是哪个庭室缺人,就通过熟人介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尽管一些法院招录书记员采用的是公开招聘,统一考试,但往往也只是通过简单的听写打字测试,缺少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标准。招来的书记员良莠不齐,大多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出现很多书记员上岗后无法胜任工作等问题,工作漏洞百出,甚至造成严重的工作后果。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工作得过且过,致使书记员专业素质无法保障,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三)书记员职业保障不充分,重法官队伍建设而轻书记员管理。

合同聘任制书记员一般合同周期为一到三年,但是能够坚持下来的寥寥无几。离职的原因基本相似,许多地方将聘任制书记员等同于临时工,没有公务员编制,没有福利待遇,没有激励制度,没有晋升空间,没有社会保障,尤其是待遇相对比较低,付出最多,得到最少,必然挫伤年轻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加上书记员工作比较琐碎,书记员和法官的数量比例不对称,致使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书记员不仅承担司法辅助类工作,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类工作,诸如接待当事人、信息录入、诉讼材料收转、档案管理、外出调查、统计报表、撰写工作总结等等。很多书记员因为工作不堪重负,产生抵触心态,工作态度不积极,严重影响法官的办案进度。种种以上原因造成绝大部分书记员没把这份职业视为终身职业,往往仅作为过渡期,所谓“铁打的法院,流水的书记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是影响了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和稳定。

  (四)书记员群体处在亚健康状态,没有职业尊荣感。

表1:海州区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情况统计表

年龄层次

30周岁以下 30-40周岁

人数(人) 48 20

比例(%) 67 28

表2: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书记员情况统计表

年龄层次

30周岁以下 30-40周岁

人数(人) 4 2

比例(%) 67 33

我国绝大部分书记员处于20岁到30岁这个年龄段,这个阶段正是富有青春活力和激情澎湃的阶段,是在自己岗位上奋力工作,争创佳绩的阶段,是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打基础的阶段。但事实上,大部分书记员都处在亚健康状态,对自己的职业存在着不想干、不愿干、的思想,感到焦虑和不满。

和其他职业相比,工作任务重、环境复杂、责任大、薪金低等负标签是书记员工作的“特色”。虽然职业之间不应当拿来比较,但是书记员的职业地位比较特殊。一般而言,法院都是采取一个法官、一个助理和一个书记员或者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模式。和书记员在一起工作的是具有法学教育背景、职业尊荣感强、社会地位高的法官,相比之下,作为专业不对口、学历低、附庸性的书记员,在工作中往往处于不被重视的“透明”状态,自己的工作成果又常常被评价为法官的工作成果,久而久之,这种工作窘境致使他们看到的只有自己职业的短处,产生自卑和失落心理。同时,在职场交往中,书记员一般没有话语权,又缺少胆量,习惯于随声附和,渐渐消失了年轻人本应有的胆识和魄力。

刚踏入职场的年轻书记员对社会、对工作都充满了理想主义,但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责任终身制的落实,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也有了更高的期望。书记员的工作难度、强度不断加大,导致书记员加班已经日渐常态化,书记员内心的疲惫不断显现。同时书记员承担了大量的庭前接待、调解等工作,他们往往最先和最直接面对当事人。遇到一些闹诉的当事人,轻则被辱骂,重则被殴打,再加上当前“诉讼爆炸”的时代,这种工作状态致使书记员产生高度的紧张焦虑感,最后使他们陷入忙乱无序的状态,对自己的职业前景感到茫然。

三、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审判重任,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取决于法院的队伍素质。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决权,审判工作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等特点,不同于上令下从的行政管理模式,法官办案必须独立判断、居中裁判,遵循法定程序,合议庭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有着重要区别。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改革的重头戏。《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符合了审判工作规律,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审判质效。

按照现代社会分工理论,没有哪个行业是可以单凭某一主体的力量来完成的,将审判事务区分由不同的人按分工承担,是社会化大分工原理在审判领域的体现 。现行的审判模式当中,主要是法官与书记员的配置模式,根据人员编制情况、案件数量等情况,法官与书记员的配置比例可能是一个法官搭配一个书记员,或者是两个法官配一个书记员,甚至是三个法官配一个书记员。由于辅助力量不足,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难以有效剥离,书记员辅助事务工作量极大,加上因工资待遇、职业晋升空间小等原因而辞职的书记员数量不断增大,经常出现工作交接断层等情况,更是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整体效率。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司法制度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完善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符合我国的时代背景,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是遵循审判工作规律、提升审判质效的内在需求。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促使法院推动人事管理改革,突出法院的职业特殊性,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并为其搭建各自的发展平台,使每类人员都有上升晋升渠道,实现人尽其才和才尽其用。

四、对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设想

(一)加强书记员职业培训,发展书记员职业教育。

1、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可以建立书记员培训处,加强对书记员的培养。

目前,国家法官学院在全国有23个正式分院,10个筹备分院。法官学院内设很多科室,唯独没有设立书记员管理科室,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书记员管理、 培训上长期缺位,不注重书记员职业素养的培训。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各省法官学院设立书记员培训处,对书记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着重对书记员法律素养和庭审记录的培训,以及对信息集合、处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业时要对参加人员进行考核定级。

法律时时更新,学习也需要时时跟进。经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更快地帮助书记员了解法律的实践运作程序和相应的实体法内容,以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结构合理、管理完善的书记员队伍,这样书记员和法官会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理念,有助于彼此之间更完美的配合,保障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在专科法学教育类学校上开设书记员方向专业,加强对书记员的职前培训。

在我国有大量法学专科教育类学校,在法学教育上开设书记员方向专业,相信能更好的迎合司法机关对书记员人才的需求,还可以增加毕业生就业比例,解决就业难问题。在书记员专业培养上采取学业导师和实务导师相结合的方式,学业导师为学校的专职法学教师,实务导师由法官或司法机关内现任书记员构成。同时可以定点在法检部门进行毕业实习,加强对书记员的职前培训,引领书记员专业方向学生和司法机关的无缝对接,切实加强书记员后继人才的培养,实现我国书记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

3、审判人员培养书记员的业务能力。

书记员每一次庭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笔录的记载以及庭后工作的完善,每一个细节的处理都直接影响着审判活动的进行。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课堂教学实践,每一个审判人员都是一位老师。在审判岗位从事工作的人员,几乎都是从书记员岗位积走过来的,他们的经验丰富,技巧娴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方法。因此,如果审判人员针对书记员的每一次从接收起诉状到案卷装订归档,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利用工作之余对书记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那么就能防止书记员一些低级错误的出现,更好的引导书记员熟练完美的完成工作,成为法官的得力助手,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效率。

(二)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严格区分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法官助理是法院通过遴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审前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法院工作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最直接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与审判有关的业务工作。而书记员的定位应该是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技术性辅助人员。我国当前关于书记员工作职责的规定是: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笔者认为,书记员应当专职于庭审记录及于此相关的辅助工作,这样就可以避免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能交叉。

另外,人民法院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书记员不仅仅是从事与审判事务有关的工作,还需要承担庭室的内勤工作或其他行政类工作。我们应当从传统的思想观念上有所改变,法官在使用书记员时不能再随意指派各种任务,也不应当让书记员承担其他与审判实务无关的工作,这样会导致书记员的工作量大且繁杂,书记员工作无所适从,深受其累,更是无法改变目前书记员频繁离职的现状。

(三)关注书记员群体的心理状态,疏解书记员心理压力。

有效缓解书记员亚健康状态和心理健康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让书记员找到自信、看到未来,有职业归属感、职业尊荣感。不仅仅需要建立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和正常的薪酬增长制度,还可以建立书记员心理咨询室。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建立本院的心理咨询室,来缓解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没有条件的可以市级为单位建立书记员心理咨询室。通过心理咨询室建立书记员关爱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广大书记员开展一些趣味活动和心理知识讲座活动,帮助广大书记员涨知识、扩视野,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广大书记员提供心理服务,帮助他们有效宣泄和舒缓工作、生活中产生的不良情绪。在人民法院中,全院院上下形成关爱书记员的氛围,重视书记员的工作,摒弃过去对书记员低人一等的看法,尊重书记员的职业,留住人才。

结语

当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出台,意味着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一方面,将编制外书记员管理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实行聘用制使用方式,由用人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采取省级统一招聘、探索建立聘用制书记员等级序列管理制度,将聘用制书记员等级与其工资待遇挂钩,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建立聘用制书记员退出机制,切实提高聘用制书记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要着力健全聘用制书记员职业保障机制,尽快将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列入法院年度预算,为聘用制书记员提供必要和稳定的工资待遇。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保险等各种福利待遇,为聘用制书记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待遇保障。

审判工作无小事。书记员在执行法定审判程序、完成审判任务、强化办案质量等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书记员也应当自觉加强业务理论知识学习,树立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提高工作效率,用自己勤劳的双手、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好法官的助手,保证审判活动的优质开展。笔者法理基础还很薄弱,法律思维还不成熟,想法还不全面,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针对关于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这一举措,通过上述分析,希望能够为司法改革贡献出一份力量,不当之处,恳请斧正。

主要参考文献:

1、乔亚楠:《法院专职书记员岗位就业市场及培养方案研究——以国家司法人事改革政策为依托》,载《广东职业技术教育与研究》,2014年第6期。

2、陈有根:《以用为本,创新书记员管理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0 年6 月20 日第 002 版。

3、贺小荣、何帆:《深化法院改革不应忽视几个重要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 年3月18日。

4、《创新书记员管理机制是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怀化中院副院长张志雄访谈录》,载人民法院报,2011 年8 月18 日第 005 版。

5、许前飞:《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关键性突破》,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0日。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25日印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发布。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郑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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