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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铁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行政处罚罚款案件
作者:李岸枫  发布时间:2024-09-29 12:59:17 打印 字号: |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近年来,怀铁法院坚决扛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职能作用,突出立、审、执全领域各环节精准发力,以争做“局内人”的担当作为,锚定部署要求加力加压再攻坚,瞄准争先进位敢闯勇为求突破,为怀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怀铁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行政处罚罚款案件。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24日,被告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怀化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初次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导致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质保体系的无证单位对工业管道实施了非法安装,未造成安全事故,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200 000元。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怀铁法院。

本案系被告在法定罚款额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可以调解。经过开庭及阅卷,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二款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从轻、减轻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此对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适度处罚有利于教育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也有利于树立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本案中,被告将罚款数额确定为20万元,虽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并无明显不当。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且原告积极配合被告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整改到位,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原告目前经营困难,从实现行政处罚的社会管理目的,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及维护经济发展角度综合分析,应当给予原告从轻处罚。承办法官于是多次与被告沟通并向其释明。

协调结果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被告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罚款金额从二十万元变更为万元,并免除了原告逾期缴纳罚款产生的滞纳金,法院就本案出具了行政调解书。至此,案件得到了实质性化解,既实现了行政处罚的社会管理目的,又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达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任编辑: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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